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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4-05 17:51:54编辑:以沫相濡网浏览(15)
单位犯罪认定自首问题等内容,以便于司法实践能够准确把握及运用。
宪法上人的形象的变迁,要落到实处,也需要立法者的积极作为。[16] 储槐植,梁根林:《论刑法典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》,载《中国法学》1997年第2期,第38、39页。
内容提要: 八二宪法制定以来,中国经济、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转型,宪法上人的形象,也出现了变迁。张学珍、徐广秋身为雇主,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,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‘工伤概不负责。如果立法者不作为,则宪法上的很多规范要求无法得到贯彻落实。一方面,个人不在依附于组织,获得了主体性格,独立、自由的人的形象,得到彰显。在这一历史传统中,个人依附于、而不是独立于国家,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对立关系,更是无从谈起。
个人的自由,以其人格上的独立为必要前提。除了宪法以外,《劳动法》第3条规定,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,第50条规定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。而正是通过神秘化知识和魅力型人格的塑造,这一职业获得了独立于政治控制和市场控制的正当理由。
对复辟时代(1660-1689年)辉格法律人与托利法律人的分析,将展示两种政治力量在对待王权与司法等问题上的复杂。[52]A. F. Havighurst, supra note 47, p. 233.[53]J. Kenyon, Supra note 49, 1972, pp. 179-180.[54]A. F. Havighurst, supra note 47, p. 250.[55]自16世纪宗教改革以来,英国社会就弥漫着反天主教的情绪。普通法法院开始频繁受理对于辉格派的叛逆罪指控,并屡屡给予反对派不公正的审判。但正因为对于理想的珍视,更需要我们认真对待这段历史,努力去发现历史之后的真实,而不是将复杂的历史简单化,或者神化。
但随着中世纪宪政主义与普通法职业阶层的发展,逐渐形成了法官自主的观念,并出现了许多法官抵制国王干预的事例。那就是,在国会弹劾的邪恶官员中,不仅有声名狼藉的斯特拉福伯爵(Strafford)和劳德大主教(Laud),[26]以及星宫法院等特权法庭的法官,[27]同时还包含了一大批普通法法官的名字。
因为从理论上说,王室法官依然是国王的臣仆,可能因为国王的喜好而被罢免。它勾勒了完全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三元模式的混合政体。而在整个都铎时期,除玛丽女王曾罢免坚持清教信仰的三名法官之外,法官职位几乎不曾受到政治斗争的影响。[20]从社会学视角进入,由职业化引发的自主性追求也并非偶然。
这也就意味着,司法独立在光荣革命后得以确立的一个重要却经常被忽略的前提,即首先以革命的名义罢免旧法官。同时,为了掩盖对金钱的追逐,职业主义者总是标榜自己很少利己、专门利人,是为了追求一种天职。而作为法律神谕者的法官与法院,[64]则将成为既能制约国王又能限制议会的独特权威中心。国王任命的法官被一律归结为邪恶的顾问和法官,理所当然地被视作品行不端而解职。
只不过,与欧洲大陆主权转向君主不同,英格兰的主权转向了议会。许多学者开始质疑辉格史学对于日耳曼传统的描绘,认为这种以近代政治图景去裁量古代的做法带有明显的主观臆断。
对于史料的重新解读,将进一步展示17世纪英国革命政治的复杂。[22]总之,职业化的过程本质就是一个创造神秘的过程。
[65]参见亨廷顿:《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》,王冠华、刘为等译,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,页82-86。参见戈登:《控制国家—从古雅典至今的宪政史》,应奇、陈丽微、孟军、李勇译,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,页271。可这正是革命与政治的逻辑。即便这一时期的法官作出具有政治倾向的判决,我们也恐怕很难将之归因于法官个人的道德品格。参见福柯:《安全、领土与人口—法兰西学院演讲系列1977-1978》,钱翰、陈晓径译,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,页3-8。议会主权的确立,也就意味着原主权者任命的法官彻底丧失了合法性,必须在人事上替换为效忠于议会主权者的新法官—即便他们中有些人在品行和职业上可能并不算太糟。
[40]甚至在1616年被解职之后,柯克还不惜采取一些近乎拙劣的手段来重新争取国王的支持,并曾一度恢复枢密院的职务。总之,对于17世纪初的历史回顾表明,面对绝对主义王权的挑战与国家政治的激烈冲突,原本职业化的普通法法官,同样不可避免陷入了严重的分裂。
至少在都铎时期,法官的职位取得了事实上的独立。尽管这个故事在宪制传统或法律职业的影响之外,特别强调了法律职业阶层内部的分裂与斗争,但有如前述,这种解说仍旧是简单化的。
首先,詹姆斯二世的法官之所以被全部罢免,就并非仅仅是由于这些法官道德沦丧或知识欠缺,而更多是主权者革命的结果。尤其在当代中国,更可能令法律人感慨不已。
二、两种传统的质疑在对于17世纪司法史展开分析之前,本文首先尝试对传统解读的两种进路作一个简要分析。这些解说虽然看到了法律职业阶层的分化,但却过于简单地将原因归结为法官的道德或职业水准。这些历史的传统为1701年原则埋下了种子,并成为法律人与专制王权斗争的旗帜。事实上,许多研究也都表明,1688年的光荣革命的本质,更多是一场国王与议会争夺最高主权的主权者革命。
而在13、14世纪,也的确存在许多法官因政治原因被罢免的事例与冲突。面对阴谋论的喧嚣直上,反对派议员似乎并没有多少耐心去证实传闻的真实性。
但真实的历史远没有这样简单。参见W. J. Jones,The Crown and the Courts in England, 1603-1625, in Law, Liberty, and Parliament,Selected essays on the writings of Sir Edward Coke, edited by Allen D. Boyer, Liberty Fund,2004, p. 298.[40]有研究认为,解除柯克职务并非国王本意,而来自政坛宿敌培根的鼓动。
1701年原则结束了国王依个人喜好任免法官的历史,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法院与法官的胜利。[7]即便是在王权强大的都铎时代,当亨利七世就叛逆罪案件询问法庭意见时,首席法官休斯(Huse)断然回绝说,法官应依照自己的权利做应当做的事。
(一)古代宪制的传统?在回溯制度起源的过程中,人们总是倾向于为伟大的制度寻找一个光荣的起源,对于司法独立也同样如此。在这个意义上,中世纪英格兰的司法独立传统,不过是法律职业阶层兴起的结果或副产品。法官及其所附属的法律职业阶层,不再是国家主权者的敌人,而成为了最亲密的战友与有力的合作者。正如有学者指出的,在这样一个充斥阴谋的时代,无论是对于伪证和告密、阴谋和反阴谋还是涉及生命的政治斗争,辉格派的手段并不比托利派干净多少。
他们抓住这一良机主动出击,将大批天主教议员逮捕羁押。换言之,法律职业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在政治立场的分布上并没有多少区别。
参见M. Zook, supra note 46.[49]1678年,一个名叫泰特斯·奥茨(Titus Oates)的圣教会教士向政府报告,他在法国无意得知一项阴谋,以约克公爵詹姆斯的秘书科尔曼为首的天主教徒打算杀害查理国王,并焚毁伦敦和屠杀新教群众。参见亨廷顿,见前注[65],页82-86。
或参见马克垚:《英国封建社会研究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,页74。[14]1215年的《大宪章》更是将王在法下的原则以法律固定下来,构成了中世纪宪政主义的核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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